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簡調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調字第279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謝京燁
被   告 豪泰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文蘭
被   告 吳清龍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住所地分別
在台北市大同區、苗栗縣頭份市,有被告公司及戶籍資料各
1份在卷可參,本件侵權行為地在新北市泰山區,有交通事
故資料在卷,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
第20條但書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管轄。茲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乃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書記官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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