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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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聲請人因遺失主文第一項記載之證券支票一紙,曾向鈞院聲請公示催告,經准為公示催告後,至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申報權利期間屆滿之日止,未有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證券等語。
三、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十五號聲請公示催告卷宗。理由
一、按公示催告之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失主文第一項記載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裁定准為公示催告,有本院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十五號聲請公示催告卷宗可資證明,該裁定所限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屆滿,既未有人申報權利,則聲請人於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聲請就上開證券為除權判決,於法尚無不合,自應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魏玉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B書記官楊靜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附表:
~F0~T40┌────┬─────┬──────┬───────┬─────────┬─────────┐│證券種類│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票據號碼│├────┼─────┼──────┼───────┼─────────┼─────────┤│支票│ 蔡榮權 │金門縣信用合│三十萬元│九十二年十月卅一日│LA0000000││││作社烈嶼分社││││││││││││││││││└────┴─────┴──────┴───────┴─────────┴─────────┘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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