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小字第21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彩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興御花園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貨款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88
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之1第3項、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