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843號原告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易昇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易昇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6,836元,應繳裁判費5,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2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書記官楊琄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