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簡調字第2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司簡調字第2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調解成立筆錄聲請人 伍秀娟 代理人(法 曾泰源 律師扶律師)相對人 盧振生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司簡調字第23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下午4時在本庭調解室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陳定緯書記官呂姿穎調解委員方金香委員調解委員張金城委員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伍秀娟聲請人代理人曾泰源律師相對人盧振生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同意就其承包之花蓮市○○里○○路○○○○號房屋修繕工程,就一樓砌磚增建浴廁及防水工程外觀浴廁全部收尾工作(包含漏水補正),及地板以一般磁磚(50公分乘以50公分)連工帶料鋪設完成。
二、上開工程事項,相對人同意於109年2月28日前完成,若相對人逾期未為履行者,願負全部法律責任。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請人伍秀娟聲請人代理人曾泰源律師相對人盧振生調解委員方金香調解委員張金城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書記官呂姿穎司法事務官陳定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成立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前項期間,自調解筆錄成立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書記官呂姿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