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強盜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五八號聲請人 賴淼俊 上列聲請人因強盜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0五年四月二十日第三審判決(一0五年度台上字第九二一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再審程序係就確定判決事實錯誤所設之救濟方法,須對實體判決為之。是本院以第三審上訴不合法,從程序上駁回上訴者,聲請再審之客體為第二審法院之實體判決,並非本院之程序判決,該再審案件,仍應由第二審法院管轄。本件聲請人賴淼俊因強盜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一0四年度上訴字第一四五二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以一0五年度台上字第九二一號判決,認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規定,從程序上予以駁回,有該判決可稽。聲請人對本院所為程序判決,向本院聲請再審,其程序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邵燕玲
法官徐昌錦法官蔡國卿法官張祺祥法官王復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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