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消債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聲字第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加強 代理人 許文贊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免責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黃加強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與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免責事件,業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號裁定聲請人應予免責確定,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4年度消債清字第3號、105年度消債抗字第7號清算事件卷宗及106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號聲請免責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債務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倪霈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書記官林德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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