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5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252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鄧建中選任辯護人陳詠琪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7年度偵字第3677號、第37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鄧建中製造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扣案如附表編號⒈所示之物(不含包裝容器)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⒉(含包裝容器)、編號⒊、⒎、⒒、⒔、⒕、⒘至、所示之物及編號⒈所示之包裝容器均沒收。
事實
一、鄧建中明知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製造,竟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先於不詳時地取得大麻種子,嗣於民國106年
9月間,覓得南投縣○○鄉○○村○○○段○○○○號土地內可供種植大麻後,即於107年2月間起,在該土地上搭建鐵皮屋而藏居其中,且自107年5月間起,在該鐵皮屋外,將上開大麻種子播種在土地上,並以培養土覆蓋,令其發芽成苗後,復移植至小盆栽中,並且施以澆水、施肥等照護,待幼苗成長至一定程度,再移植至大盆栽中,俟其持續成長,再移植至該鐵皮屋前土壤中並持續照護,而栽種出大麻植株;另再以大麻植株開花授粉後之結子,繼續以相同方式種植而栽種出大麻植株;待大麻植株陸續熟成後,先將之採收,置於該鐵皮屋內自然陰乾使之乾燥,繼而剪下大麻花,而接續製造成得以施用之乾燥大麻煙草,而以上開方式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既遂。嗣警於107年8月6日持搜索票至上址搜索,扣得如附表所示編號⒈至⒊所示之第二級毒品,以及供上述製造第二級毒品所用之如附表編號⒎、⒒、⒔、⒕、⒘至、號所示之物。
二、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報請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判決認定事實所引用之被告之自白,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均同意作為證據使用,復查無以不正方法取得之情形,且與事實相符,應認具有證據能力。
二、本院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案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且核屬書證、物證性質,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亦均同意作為證據使用,復查無證據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並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65條踐行物證、書證之調查程序,亦堪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開事實,迭據被告鄧建中於警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復有如附表所示之編號⒈至⒊、⒎、⒒、⒔、⒕、⒘至、號所示之扣案物可佐,而扣案植株檢品經檢視葉片外觀均具大麻特徵,隨機抽驗20株均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扣案之煙草檢品6包經檢驗結果,均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合計淨重155.49公克(驗餘淨重155.24公克)、扣案種子經檢視外觀均與大麻種子一致,隨機抽樣20顆進行發芽試驗,發現其中15顆具有發芽能力且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合計淨重362.73公克(驗餘淨重362.30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7年8月27日調科壹字第1072302007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見107年度偵字第3677號卷【下稱偵字第3677號卷】第129頁),核與被告供承種植、風乾、蒐集程序相符,並有本院107年度聲搜字第371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第六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107年8月17日投警鑑字第1070039871號函暨刑案現場勘察報告、勘察採證同意書、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107年9月7日投警鑑字第1070043133號函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各1份、扣押物品清單3份、搜索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166張附卷可憑(見偵字第3677號卷第21至27頁、第31至34頁、第37至69頁、第111至113頁、第129頁,107年度偵字第3787號卷第84至141頁,本院卷第55至58頁、第59至63頁、第11
7至175頁、第185至193頁、第197頁),足徵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論罪科刑:
(一)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毒品罪之「製造」,係指就原料、元素予以加工,使成具有特定功效之成品者而言,除將非屬毒品之原料加以化合而成毒品外,尚包括將原含有毒品物質之物,予以加工改製成適合施用之毒品情形在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大麻,係指長成之大麻植株之花、葉、嫩莖,經乾燥後適合於施用之製品而言。故對大麻植株之花、葉、嫩莖,以人工方式予以摘取、蒐集、清理後,再利用人為、天然力或機器設備等方法,以風乾、陰乾、曝曬或烘乾等方式使之乾燥,亦即以人為方式加工施以助力,使之達於易於施用之程度,自屬製造大麻毒品之行為(最高法院10
2年度台上字第2465號判決參照)。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毒品」,依同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再依該條第2項規定,大麻屬第二級毒品。本案被告將其栽種成株開花熟成後之大麻花、大麻葉予以風乾,使成易於吸用之大麻煙草,亦屬「製造」大麻;此種製程,與類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猶需以鹽酸麻黃素為原料,經氯化、氫化及純化等化學反應始能合成之加工方式難易、繁簡雖有所別,但此乃毒品產出流程之本質不同,自不能以加工方式較為簡單、未經化學合成,即謂非屬「製造」毒品。況上開製造毒品罪之構成要件,並未就行為人所製造之毒品所含成分、比例、純度、品質等節予以限定,是僅需所加工製造完成之物品確含有該種毒品之成分,達於易於施用之程度,即應認製造該種毒品之行為已然完成,而應論以既遂犯。被告將大麻種子放入培養土中,使其發芽,待其發芽後再移植到小盆栽內,嗣小盆栽中之植株長大後再移植到地上,大約等3至
4個月才可以採收,採收大麻植株後,放在室內風乾,等乾燥後將成品放入玻璃瓶中等情,業據被告供陳在卷(參見偵字第3677號卷第9頁),且有扣案之罐裝乾燥大麻花為憑,堪認被告已有栽種、摘取、蒐集、風乾大麻之行為,且確實製成可供施用之第二級毒品大麻,而該當於製造大麻毒品之行為甚明。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被告為製造而持有大麻種子、意圖製造而栽種大麻之低度行為,均為製造大麻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製造後持有大麻,則為製造之當然結果,亦不另論罪。
(二)次按「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就本案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業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不諱,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三)再按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於犯罪之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如別有法定減輕之事由,應先依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科以最低刑度,猶嫌過重時,始得為之;若有二種以上法定減輕事由,仍應先依法定減輕事由遞減其刑後,科以最低刑度,猶嫌過重時,始得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089號判決參照)。被告及其辯護人雖以被告係為減輕身體病痛,才種植大麻供己食用,並未販售營利或流入市面,請本院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惟本院審酌毒品戕害國民健康至鉅,製造行為情節尤重,更應嚴加非難,被告前於105年間已因種植大麻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經依法追訴處罰並確定在案,實應知其所為乃法所不容,仍再為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且種植之數量及規模均非小,辯護人雖稱被告僅供自己施用並未流入市面以營利,然倘若另行起意,而有將製成之毒品流出,當會另予分論併罰,自不能因被告無該等罪行為,即反推認定本件被告製造毒品的行為情節輕微,再者,被告自述此舉係單純為了自己施用,客觀上難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而達顯可憫恕之程度,況本院已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所得科處之刑,與被告犯罪情節相衡,亦無過苛而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之情形,故無援引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之必要,併此敘明。
(四)爰審酌被告前已因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犯行受刑事追訴處罰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明知大麻係列管之第二級毒品,對人之身心健康有所危害,且為國家嚴格查禁之違禁物,仍無視於政府禁令而再次製造第二級毒品,且栽種之大麻植株數量及規模非小,所為應加以責難,然尚未及流出獲利之犯罪所生損害程度,並兼衡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參、沒收:
一、扣案如附表編號⒈所示之煙草成品(數量均詳如附表所載),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7年8月27日調科壹字第1072302007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見偵字第3677號卷第129頁),足認上開扣案物為第二級毒品大麻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另扣案如附表編號⒉所示之種子,經送驗後,具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確為大麻種子無訛,惟大麻種子並非屬第二級毒品(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35號、97年度台上字第31號刑事判決參照),然因持有大麻種子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4條第4項之規定處罰,而屬違禁物,故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諭知沒收。至其用以裝放乾燥之大麻花之包裝容器,因該大麻花屬固態、乾燥且具有相當大小,尚無難以與包裝容器析離之情形,故該等包裝容器,即無庸諭知沒收銷燬,惟用以裝放乾燥之大麻花、大麻種子之包裝容器,仍係供被告本案製造第二級毒品裝置存放大麻花成品、大麻種子所用之物,仍應依法諭知沒收。而取樣鑑定部分既因鑑定用罄而滅失,自無庸再予以宣告沒收銷燬或沒收。
二、大麻之幼苗或植株,縱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之成分,如未經加工製造成易於施用之製品,應僅屬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原料而已,尚難認係第二級毒品(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048號、102年度台上字第2465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扣案如附表編號⒊所示之大麻植株511株,雖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然非屬第二級毒品,為被告為製造毒品而栽種,係犯罪所生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沒收。
三、扣案如附表編號⒎、⒒、⒔、⒕、⒘至、號所示之物,係供被告本案製造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述在卷(參見本院卷第216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諭知沒收。至其他扣案物品,均經被告否認供本案製造第二級毒品使用,且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相關,爰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7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鈞翔提起公訴,檢察官張永政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如惠
法官羅子俞法官顏代容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婉淑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
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扣押物品┌─┬─────────┬──────┬─────┬────────┐│編│名稱│數量│查扣地點│原扣押物品目錄表││號││││編號│├─┼─────────┼──────┼─────┼────────┤│⒈│大麻(大麻乾燥花)│6包(驗餘淨│南投縣國姓│107偵3677卷第24││││重合計155.24│鄉長 福村 五│、25頁扣押物品目││││公克,含包裝│棚坑段495│錄表編號4、21、││││袋6只)│地號│22│├─┼─────────┼──────┼─────┼────────┤│⒉│大麻(大麻種子)│14包(驗餘淨│南投縣國姓│107偵3677卷第26││││重合計362.3│鄉長福村五│頁扣押物品目錄表││││公克,含包裝│棚坑段495│編號23、24││││袋14只)│地號││├─┼─────────┼──────┼─────┼────────┤│⒊│毒品種苗│511株│南投縣國姓│107偵3677卷第27│││(大麻活株)││鄉長福村五│頁扣押物品目錄表│││││棚坑段495│編號39│││││地號││├─┼─────────┼──────┼─────┼────────┤│⒋│研磨器│1組│南投縣國姓│107偵3677卷第24│││││鄉長福村五│頁扣押物品目錄表│││││棚坑段495│編號1│││││地號││├─┼─────────┼──────┼─────┼────────┤│⒌│電子產品(溫度計)│2個│南投縣國姓│107偵3677卷第24│││││鄉長福村五│頁扣押物品目錄表│││││棚坑段495│編號2、3│││││地號││├─┼─────────┼──────┼─────┼────────┤│⒍│電子產品(電子秤)│1台│南投縣國姓│107偵3677卷第24│││││鄉長福村五│頁扣押物品目錄表│││││棚坑段495│編號5│││││地號││├─┼─────────┼──────┼─────┼────────┤│⒎│夾鏈袋│1包│南投縣國姓│107偵3677卷第24│││││鄉長福村五│頁扣押物品目錄表│││││棚坑段495│編號6│││││地號││├─┼─────────┼──────┼─────┼────────┤│⒏│菸蒂、檳榔渣│1桶│南投縣國姓│107偵3677卷第24│││││鄉長福村五│頁扣押物品目錄表│││││棚坑段495│編號7│││││地號││├─┼─────────┼──────┼─────┼────────┤│⒐│電子產品(電風扇)│1台│南投縣國姓│107偵3677卷第24│││││鄉長福村五│頁扣押物品目錄表│││││棚坑段495│編號8│││││地號││├─┼─────────┼──────┼─────┼────────┤│⒑│電子產品(數據機)│1台│南投縣國姓│107偵3677卷第24│││││鄉長福村五│頁扣押物品目錄表│││││棚坑段495│編號9│││││地號││├─┼─────────┼──────┼─────┼────────┤│⒒│容器玻璃瓶(已破裂│1個│南投縣國姓│107偵3677卷第24│││)││鄉長福村五│頁扣押物品目錄表│││││棚坑段495│編號11│││││地號││├─┼─────────┼──────┼─────┼────────┤│⒓│菸蒂│1盒│南投縣國姓│107偵3677卷第25│││││鄉長福村五│頁扣押物品目錄表│││││棚坑段495│編號12│││││地號││├─┼─────────┼──────┼─────┼────────┤│⒔│肥料(培養土)│1包│南投縣國姓│107偵3677卷第25│││││鄉長福村五│頁扣押物品目錄表│││││棚坑段495│編號14│││││地號││├─┼─────────┼──────┼─────┼────────┤│⒕│鏟子│1支│南投縣國姓│107偵3677卷第25│││││鄉長福村五│頁扣押物品目錄表│││││棚坑段495│編號15│││││地號││├─┼─────────┼──────┼─────┼────────┤│⒖│電子產品(封口機)│1台│南投縣國姓│107偵3677卷第25│││││鄉長福村五│頁扣押物品目錄表│││││棚坑段495│編號16│││││地號││├─┼─────────┼──────┼─────┼────────┤│⒗│電子產品(溫度調節│1台│南投縣國姓│107偵3677卷第25│││機)││鄉長福村五│頁扣押物品目錄表│││││棚坑段495│編號17│││││地號││├─┼─────────┼──────┼─────┼────────┤│⒘│澆水瓶│1個│南投縣國姓│107偵3677卷第25│││││鄉長福村五│頁扣押物品目錄表│││││棚坑段495│編號18│││││地號││├─┼─────────┼──────┼─────┼────────┤│⒙│肥料│1包│南投縣國姓│107偵3677卷第25│││││鄉長福村五│頁扣押物品目錄表│││││棚坑段495│編號19│││││地號││├─┼─────────┼──────┼─────┼────────┤│⒚│澆水勺│1支│南投縣國姓│107偵3677卷第25│││││鄉長福村五│頁扣押物品目錄表│││││棚坑段495│編號20│││││地號││├─┼─────────┼──────┼─────┼────────┤│⒛│剪刀│1支│南投縣國姓│107偵3677卷第26│││││鄉長福村五│頁扣押物品目錄表│││││棚坑段495│編號25│││││地號││├─┼─────────┼──────┼─────┼────────┤││農藥噴灑器│1組│南投縣國姓│107偵3677卷第26│││││鄉長福村五│頁扣押物品目錄表│││││棚坑段495│編號26│││││地號││├─┼─────────┼──────┼─────┼────────┤││農藥│8瓶│南投縣國姓│107偵3677卷第26│││││鄉長福村五│頁扣押物品目錄表│││││棚坑段495│編號27│││││地號││├─┼─────────┼──────┼─────┼────────┤││風乾繩│1條│南投縣國姓│107偵3677卷第26│││││鄉長福村五│頁扣押物品目錄表│││││棚坑段495│編號28│││││地號││├─┼─────────┼──────┼─────┼────────┤││衣架(風乾用)│4支│南投縣國姓│107偵3677卷第26│││││鄉長福村五│頁扣押物品目錄表│││││棚坑段495│編號29│││││地號││├─┼─────────┼──────┼─────┼────────┤││挖土工具│4支│南投縣國姓│107偵3677卷第26│││││鄉長福村五│頁扣押物品目錄表│││││棚坑段495│編號30│││││地號││├─┼─────────┼──────┼─────┼────────┤││石灰│1包│南投縣國姓│107偵3677卷第26│││││鄉長福村五│頁扣押物品目錄表│││││棚坑段495│編號31│││││地號││├─┼─────────┼──────┼─────┼────────┤││水管│1條│南投縣國姓│107偵3677卷第26│││││鄉長福村五│頁扣押物品目錄表│││││棚坑段495│編號32│││││地號││├─┼─────────┼──────┼─────┼────────┤││鐵鏟│2支│南投縣國姓│107偵3677卷第26│││││鄉長福村五│頁扣押物品目錄表│││││棚坑段495│編號33│││││地號││├─┼─────────┼──────┼─────┼────────┤││培養土│1籃│南投縣國姓│107偵3677卷第27│││││鄉長福村五│頁扣押物品目錄表│││││棚坑段495│編號34│││││地號││├─┼─────────┼──────┼─────┼────────┤││培養土│10盤│南投縣國姓│107偵3677卷第27│││││鄉長福村五│頁扣押物品目錄表│││││棚坑段495│編號35│││││地號││├─┼─────────┼──────┼─────┼────────┤││電子產品(光盤LED│3台│南投縣國姓│107偵3677卷第27│││)││鄉長福村五│頁扣押物品目錄表│││││棚坑段495│編號36│││││地號││├─┼─────────┼──────┼─────┼────────┤││菸草保濕袋│1包│南投縣國姓│107偵3677卷第27│││││鄉長福村五│頁扣押物品目錄表│││││棚坑段495│編號37│││││地號││├─┼─────────┼──────┼─────┼────────┤││計時器│1台│南投縣國姓│107偵3677卷第26│││││鄉長福村五│頁扣押物品目錄表│││││棚坑段495│編號38│││││地號││├─┼─────────┼──────┼─────┼────────┤││電子產品(手機)│1支│南投縣國姓│107偵3677卷第24│││【廠牌Iphone,白色││鄉長福村五│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門號0000000000││棚坑段495│編號10│││含SIM卡】││地號││├─┼─────────┼──────┼─────┼────────┤││電子產品(手機)│1支│南投縣國姓│107偵3677卷第25│││【廠牌TawanMobil黑││鄉長福村五│頁扣押物品目錄表│││色,門號0000000000││棚坑段495│編號13│││含SIM卡】││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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