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7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3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重訴字第379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許琳玲 被告 游源欽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佰貳拾柒萬陸仟壹佰陸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兩造簽訂之貸款契約書第20條約定,雙方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20頁),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3年10月17日向原告分別借款新臺幣(下同)18,800,000元、799,980元、1,700,000元,並約定借款期間均自103年10月17日起至123年10月17日止,且自借款日起,前36個月於每月17日按月付息,自第37個月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原告之定期儲蓄利率指數加碼週年利率0.72%、0.72%、2%計算(目前為週年利率1.8%、1.8%、3.08%),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並應另行給付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如逾期不履行,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竟未依約繳交本息,經原告向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士院彩106司執實字第0000
0號強制執行,僅獲部分清償,截至106年8月17日,總計尚積欠本金9,276,163元、利息與違約金未予清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就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據其提出貸款契約書、借款金額明細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106年9月12日士院彩106司執實字第15878號函、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分配表、分配結果彙總表及債權人分配金額彙總表為證(見本院卷第11頁至第67頁)。被告對於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參酌原告所提上開證據資料,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書記官蕭欣怡附表:(期別:民國;幣別:新臺幣)┌─┬───────┬──────┬────────┬──────────────┐│編│借款金額│請求本金│利息│違約金││號├───────┤│││││借款時間││││├─┼───────┼──────┼────────┼──────────────┤│01│18,800,000元│6,823,726元│106年8月18日起│自106年9月18日起至107年3│││││至清償日止,按週│月17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年利率1.8﹪計算│違約金,並自107年3月18日起│││103年10月17日││之利息│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02│799,980元│782,449元│106年8月18日起│自106年9月18日起至107年3│││││至清償日止,按週│月17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年利率1.8﹪計算│違約金,並自107年3月18日起│││103年10月17日││之利息│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03│1,700,000元│1,669,988元│106年8月18日起│自106年9月18日起至107年3│││││至清償日止,按週│月17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年利率3.08﹪計算│違約金,並自107年3月18日起│││103年10月17日││之利息│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總計請求本金金額:9,276,1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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