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桃簡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桃簡附民字第38號原告 羅瓊貞 被告 蔡玉祥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5年度桃簡字第16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陳布衣法官王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心姿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