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9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879號
106年度司繼字第978號聲請人 鐘秀雲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法定代理人釋證嚴關係人 陳文松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俞美蓮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陳文松律師為被繼承人俞美蓮(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北市○○區○○路○○○巷○號2樓、民國105年10月22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俞美蓮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俞美蓮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1年內承認繼承;大陸地區之繼承人,應自俞美蓮死亡之日起3年內以書面向本院為繼承之表示。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俞美蓮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俞美蓮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此觀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鐘秀雲與被繼承人俞美蓮間成立長期代為處理一切事務及照護之有償委任關係,聲請人鐘秀雲對被繼承人有新臺幣438萬元之報酬債權,屬利害關係人;又被繼承人生前立有代筆遺囑,將財產贈與聲請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因被繼承人於民國105年10月22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均已死亡,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且其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為確保聲請人之權利,爰依法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臺北市殯葬管理處函、診斷證明書、住院醫療費用收據、臺北市長期照顧服務申請書、核定表、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代筆遺囑書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經核聲請人之聲請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爰選任陳文松律師(業徵得同意)為被繼承人俞美蓮之遺產管理人,並限期命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