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4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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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436號原告 姜美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詠琳 間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南投縣○○鎮○○段○○○○號土地及南投縣○○鎮○○路○○號建物最新第一類土地建物謄本,以及前揭建物最新房屋稅籍證明書或最新房屋稅繳納通知書、證明書。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書記官陳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