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400號原告 朱錦祥 訴訟代理人 顏嘉盈 律師被告 莊林碧燕
一、上列原告對被告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初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2,600元【計算式:臺中市○○區○○段○○○○○號部分通行面積約59.5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0,800元/平方公尺=642,
6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書記官林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