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42號上訴人 許宗盛 被上訴人 許鄞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
105年5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404,545元(計算式:土地部分:9,961,545元【〈107.03+298.88+34.75〉×12500+〈74.15+
41.52〉×38500=0000000】;房屋部分:443,000元〈281200+161800=443000〉,合計10,404,545〈0000000+443000=0000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5,4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濰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書記官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