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9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9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956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文宗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文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周文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民國102年8月29日判處有期徒刑4年7月確定在案,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新竹分監執行中,於105年9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多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⑴本院以101年度訴緝字第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⑵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嗣經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1920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⑶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4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嗣經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2259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⑷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4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前開⑴、⑵、⑷3案再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046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3月確定,而與上揭⑶部分接續執行。查受刑人於102年4月25日入監,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年11月24日,惟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50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6年10月5日,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新竹分監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9月2日法授矯字第10501084621號函、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新竹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且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法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謀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書記官林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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