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78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78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788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志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柒萬肆仟參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二二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伍仟參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四.九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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