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94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被告 曾仲偉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曾仲偉發支付命令(本院一百零五年度司促字第一0二二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三萬三千零十三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五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N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書記官李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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