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78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78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朱仲之 相對人即債務人 胡文綺
周志堅
一、債務人胡文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伍佰捌拾柒萬伍仟捌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二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七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四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胡文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周志堅清償之。
二、債務人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