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41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萬壹仟零玖拾捌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壹佰零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貳佰玖拾陸元,原告僅繳納壹萬壹仟零玖拾捌元,尚不足壹佰玖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書記官陳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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