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79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吳超萍 律師被告丁○○訴訟代理人戊○○被告己○○訴訟代理人甲○○
丙○○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肆仟肆佰陸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伍佰柒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書記官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