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7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士林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姜惠如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1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玖月拾參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前於民國96年2月13日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有刑法第173條第3項、第1項放火燒毀現供人使用住宅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因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3款之情形,非將被告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同日對被告執行羈押及96年5月13日、96年7月13日對被告延長羈押在案。茲羈押期間即將於96年
9月12日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並徵詢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9月13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楊得君
法官周群翔法官汪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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