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32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本院96年度易字第
616號),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6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傷害人之身體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6月19日犯傷害罪,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616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2019號),判處拘役5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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