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41號上訴人乙○○
2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甲○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對於民國96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依上開條款之規定表明上訴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表明「上訴聲明」之書狀及繕本,逾期將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陳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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