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310號
原告台灣理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上杉惠一郎
被告普兆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許景銓 (原名: 許智裕 )
一、原告因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普兆科技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2,745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書記官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