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300號
原告 黃璧慧
洪 彩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俊林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4,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書記官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