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287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字第2877號
上訴人即 乙○○
被   告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98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聖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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