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2493號
原告陳官峻
一、原告與被告余沅峻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具狀補正說明下列事項:本件究竟係借款或係投資款請求返還?兩造有無訂有合約書?原告已給付被告投資款30萬元之證據為何?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15萬元之請求權基礎(即法律上依據)為何?(就原告所提出之補正書狀除正本1份外,並應提出繕本1份,以利送達被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3日
書記官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