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7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本院民國98年度訴字第36號、第1915號、第2448號),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得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慕先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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