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5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字第15290號、99年度執聲字第2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伍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轉讓禁藥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等共5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施慶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賴瓊珠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