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養聲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養聲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收養認可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養聲字第31號聲請人即收養人甲○○
丁○○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乙○○上一人法定代理人戊○○
丙○○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秀蓮 上列當事人聲請收養認可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理由
一、按民法第1079條第1項所定認可收養子女事件,由收養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3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亦為非訟事件法第5條所明定。是以,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即應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收養人甲○○、丁○○之住所地為高雄市○鎮區○○路○○○號7樓之4,此有本院99年1月29日公務電話記錄及聲請狀上所載之地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從而,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為此本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伊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
書記官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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