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55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552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沈寶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玖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沈寶貴│自民國96年2│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九│││37641││月24日起││點七一│││元│││││└──┴───┴─────┴──────┴──────┴───────┘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15522號)緣相對人沈寶貴因向聲請人申辦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累積迄今共積欠款項40965元整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拒不清償,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依雙方約定,相對人並應給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此有約定條款足稽,故一併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