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79號原告三芝佛朗明哥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怡司
一、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77,5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5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原告確認起訴狀所載被告 應春富曾愛齡 之地址填載是否無訛,並一併提出被告34人最新中華民國102年2月23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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