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1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1102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建豐通運報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文淵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蕭廖幸子 等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上訴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80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傑夫
法官吳麗惠法官林麗玲法官張恩賜法官盧彥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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