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213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21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213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70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機車鑰匙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部分除補充:「並扣得甲○○所有之機車鑰匙一支」;另證據部分並補充:「車輛車牌失竊作業─查獲車輛認可資料一紙」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4年9月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瑛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94年9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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