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7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7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易字第78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核退偵字第430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余荷婷 告訴被告甲○○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條第二百八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一紙附卷可佐,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王慧娟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豐榮中華民國94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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