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19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190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70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第三款所為命遷出住居所之裁定,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三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4年9月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蔡直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沈建杉中華民國94年9月1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第3款:
違反法院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之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命遷出住居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