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5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518號聲請人東力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7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啟謀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書記官王月伶┌───────────────────────────────────────────────────────────────────┐│附表:97年度除字第518號│├──┬─────────┬─────────┬───────────┬───────────┬────────┬────────┬──┤│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台幣)│本票號碼│備考│├──┼─────────┼─────────┼───────────┼───────────┼────────┼────────┼──┤│001│永豐化學工業股份有│上海商業銀行營業部│96年7月10日│96年8月6日│9,004元│BB0000000││││限公司 何建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