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聲字第38號
聲請人 劉嘉輝
相對人 莊寶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向本院提起112年度雄補字第790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為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30681號返還押租金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惟聲請人提起之上開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已據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5日裁定駁回其訴在案,聲請人本案訴訟既經駁回,本件即無予以停止執行之必要,自應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