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7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易字第711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連柏瑋
鍾玉蓮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5312號、103年度偵字第2390號、第3838號、第3839號)及移送併辦(103年度偵字第3892號、第40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被告連柏瑋、鍾玉蓮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一至二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連柏瑋業於民國105年9月12日死亡、鍾玉蓮業於106年4月5日死亡,有個人戶籍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本院卷八第237頁、第252頁,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清益
法官林卉聆法官魏正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