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停字第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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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停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停止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停字第2號聲請人 劉春芬 相對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代表人 陳勁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交通裁決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元;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聲請,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及第100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未據繳納裁判費3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1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104年5月14日送達聲請人,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今未繳納裁判費,其聲請停止執行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文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
書記官鄒秀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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