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四四號
原告辛○○○
甲○○己○丙○○乙○戊○○庚○○右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青來 律師被告丁○○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三六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欽章法官康弼周法官李水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廖建興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