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143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俊豪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17號、112年度偵字第1209號、112年度偵字第2884號、112年度偵字第3110號、112年度偵字第35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見本院卷第112頁),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國隆
法官羅子俞法官施俊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欣叡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