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51號原告蔡O喬姓名住所詳卷兼法定代理人蔡O成姓名住所詳卷
陳O筑姓名住所詳卷被告 陳奕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137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連雅婷
法官黃園舒
法官陳安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玫君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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