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6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家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戒毒偵字39號、112年度聲沒字第2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家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後,於民國111年9月12日釋放,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39號為不起訴處分,惟該案扣得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並不及於毒品之包裝袋、吸食器及分裝匙等工具,然若毒品本身已經微量附著器具內,無從析離,該器具自應隨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偵查,嗣經本院裁定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後,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39號對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首堪認定。該案件中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送驗後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卷附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可稽(見附表卷證出處欄之記載),足認前開扣案物均含有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成分,應屬違禁物。又扣案包裝袋既裝有毒品粉末,衡情亦有毒品成分附著於袋內而無從析離,揆諸前開說明,該外包裝自應隨同袋內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併沒收銷燬。基上,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可,應予准許。另鑑定時經取樣鑑驗耗用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毓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佩儀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附表:
編號施用暨查獲經過應沒收之物卷證出處1被告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0年1月19日12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再燒烤吸食產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0年1月19日15時37分許,被告搭乘 許維恆 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至新北市○○區○○○路00號前,因交通違規為警攔查,復徵得被告同意搜索,當場扣得白色透明結晶1包。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外包裝袋1個;毛重0.72公克、淨重0.487公克、取樣0.002公克、驗餘淨重0.485公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0年3月4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10毒偵355卷第127頁)2被告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0年1月6日7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再燒烤吸食產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0年1月6日12時50分許,被告搭乘 陳國雄 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至新北市○○區○○路000號之2前,因交通違規為警攔查,被告主動交付白色透明結晶2包。甲基安非他命2包(含外包裝袋2個;總毛重0.90公克、取樣0.002公克、驗餘總毛重0.898公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0年2月18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10毒偵236卷第160頁)3被告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0年1月3日10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再燒烤吸食產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0年1月3日22時4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違停在新北市汐止區民族六街與明峰街口而遭警攔檢,經被告同意搜索,當場扣得白色透明結晶1包。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外包裝袋1個;毛重0.88公克、淨重0.565公克、取樣0.005公克、驗餘淨重0.560公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0年2月18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10毒偵220卷第102頁)4被告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9年11月10日下午11時25分許,在新北市八里區某公園,以將海洛因捲入香菸內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9年11月11日上午3時45分為警採尿時起往前回溯4日內某時(不含為警逮捕拘束之時間),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9年11月11日上午1時15分許,為警攔檢並扣得其持有內含有海洛因之白色粉末1包。海洛因1包(含外包裝袋1個;毛重0.51公克、淨重0.366公克、取樣0.006公克、驗餘淨重0.360公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09年12月30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09毒偵2120卷第18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