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771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允浩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晨名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允浩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肆萬伍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仟柒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柒佰伍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24日
書記官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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