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7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75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蕭仁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犯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之罪,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已於九十五年九月十四日起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於九十六年二月七日訊問被告後認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六年二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並當庭宣示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7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連育群
法官吳幸娥法官王綽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清秋中華民國96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