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存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760號原告即反訴被告乙○○
樓被告即反訴原告甲○
樓訴訟代理人 吳慶隆 律師複代理人 袁瑞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2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2月9日
書記官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