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637號債權人乙○○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權人主張本為台北市私立恕德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以下簡稱恕德家商)之學生,於繳交註冊費用新台幣(下同)38,053元後卻遭告知招收不符,而被要求辦理休學,因而具狀請求恕德家商之校長即債務人甲○○退還註冊費用。惟債權人所繳之註冊費用38,053元既係為就讀恕德家商所繳納,則38,053元自係由恕德家商所收取,至於債務人甲○○僅係恕德家商之法定代理人,故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請求核發支付命令,應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7日
書記官陳淑女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