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6年國賠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國賠字第1號上訴人乙○○
之7被上訴人福建省連江縣政府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文鍾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6年度國賠字第1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陸萬肆仟零肆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玖仟陸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趙文淵
法官黃立昌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書記官李唐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