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840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楊詠熙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土地部分為新臺幣參佰貳拾玖萬伍仟零柒拾伍元(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99,100元,共266平方公尺,持有八分之一,故為3,295,075元),房屋部分科稅現值為拾壹萬壹仟伍佰元(見本院卷第9、10頁所附台北市稅捐稽徵處松山分處96年10月9日北市稽松山乙字第09631304300號函),共計核定為參佰肆拾萬陸仟伍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肆仟柒佰伍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書記官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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